时间:2024-04-07 23:28:50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市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须自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3年或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上述区域暂停实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我市其他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须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二手商品住房暂停实行限售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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