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4 13:03:28
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光伏资源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光伏开发前期工作《通知》指出,要开展资源系统排查。统筹考虑生态环境敏感因素及项目的可行性,扣除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天然林、采矿权、耕地林地后备资源、坡度大于40度等区域,鼓励利用采矿沉陷区、尾矿库以及“四荒地”等未利用地,优化现有全省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各州、市按照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统筹协调做好辖区内的光伏资源排查、规划优化调整等技术性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未在“一张图”范围内的光伏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各级政府规划、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在提高项目开发服务水平方面《通知》指出,要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要求,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清理光伏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在制定开发方案和组织市场化配置资源过程中,不得将产业配套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前置条件。在不违背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地方与企业应切实履行已生效的投资开发协议等合作协议。
减少非必要的中间环节和附加条件。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违法要求企业缴纳各种形式的保证金诚意金、电价让利、收益留存、留存电量(低于市场化价格的电量)、企业援建、明显不符合市场水平的土地流转价格等增加项目开发成本。企业应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收益,并通过村集体以土地入股、发展板下种养殖业、吸纳当地农民从事劳务工作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助力乡村振兴。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强光伏资源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发改能源〔2023〕78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发挥我省光伏资源优势,做优做强资源经济,围绕光伏资源开发建设的关键环节,推动《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云
发改能源〔2023〕264号)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
一)开展资源系统排查。统筹考虑生态环境敏感因素及项目的可行性,扣除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天然林、采矿权、耕地林地后备资源、坡度大于40度等区域,鼓励利用采矿沉陷区、尾矿库以及“四荒地”等未利用地,优化现有全省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各州、市按照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统筹协调做好辖区内的光伏资源排查、规划优化调整等技术性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未在“一张图”范围内的光伏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各级政府规划、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提升入库项目质量。省新能源精准规划专班对各州、市按照“一张图”迭代完善的新调整纳入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用得了地、开得了工、并得了网”的原则进行会审,动态更新、滚动调整,提升入库、在库光伏项目质量。未纳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各州、市不得开展项目备案、先行确定项目业主。(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
二、强化项目用林用地保障服务
三)贯通规划及审批环节。强化项目的前期踏勘选址论证,要素保障部门要优化用林用地现场查验流程,从项目规划环节提前介入,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企业提供必要图斑等数据支持,并对初步谋划的项目及规划成果,作叠图分析等必要的技术查验。(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
四)加强项目报批指导。从源头控制好报件质量,做到上下联动、及时审批。对纳入新能源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项目业主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申领审批事项办理告知书,告知书中将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事项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实做细项目报批前期基础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
三、提高项目开发服务水平
五)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要求,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清理光伏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在制定开发方案和组织市场化配置资源过程中,不得将产业配套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前置条件。在不违背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地方与企业应切实履行已生效的投资开发协议等合作协议。(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六)减少非必要的中间环节和附加条件。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违法要求企业缴纳各种形式的保证金诚意金、电价让利、收益留存、留存电量(低于市场化价格的电量)、企业援建、明显不符合市场水平的土地流转价格等增加项目开发成本。企业应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收益,并通过村集体以土地入股、发展板下种养殖业、吸纳当地农民从事劳务工作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助力乡村振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七)细化土地流转标准。州、市政府应统筹土地流转等工作,加强土地租赁、备案管理,压实县级政府的光伏发电项目土地流转责任,并在本通知下发2个月内出台用地流转程序、以县(区)为单位的土地租赁租金指导标准等,避免乱抬地价增加企业开发成本。(各州、市人民政府)
八)规范耕地占用税应税面积认定标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光伏方阵,耕地占用税征税面积按实际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光伏阵列之间、方阵与方阵之间的空置区域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涉及的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
四、强化项目主体责任落实
九)严格项目管理主体责任。项目业主参与光伏资源开发建设要严守公平竞争和诚信原则,对为获取光伏资源作出不切实际承诺、哄抬物价、吹嘘收益、恶意竞争等不良行为的企业,以及存在失信行为、倒卖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建设期转让项目控制权等的项目业主,其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保护生态环境不力的企业,其项目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五、严防光伏资源开发建设廉政风险
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素保障、接网消纳、不合理开发成本等事项的现场核查,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要素保障部门每个季度开展一次抽查工作,对监督管理不力的州(市)、县(区)进行通报,并作为新能源年度建设项目清单和省级重大项目清单审查条件之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一)防范廉政风险。各州、市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严密防范资源配置、项目审批、开发建设等过程中的廉政风险,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建设公开公示相关制度,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开发建设。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相关规定,严禁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各地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人大、审计、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同联动,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定期开展风险点排查,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对应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对已查处的相关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各州、市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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