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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更新】美国L1签证完全指南 | L1A签证 | L1B签证 | Meng Law Group PC

时间:2023-08-26 06:49:51

Mar 30 2022

L1签证一篇读懂

L1签证是另外一种临时工作签证, 具体分为L-1A和L-1B。 两种签证适用于管理职位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在跨国企业的美国公司和海外公司之间调动。

L-1A是给跨国高管或者经理人设置的工作签证,需要满足两个关键词“跨国”和“高管/经理人”。对于这两个关键词,移民局有着非常严格的定义。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关键词,才有把握成功获批,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先着重讲解一下L-1A签证。

一份L-1A申请涉及到“两司一人”,即海外公司,美国公司,L-1A受益人。L-1A申请的递交者是美国公司。其中,海外公司派往美国公司的L1雇员是L-1A申请的受益人。

海外公司,美国公司,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满足申请L-1A的条件,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全面考量:

  • 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要有合格的跨国公司关联关系
  • L1受益人要有一年全职的海外高管/经理人经历
  • L1受益人要赴美担任高管或经理人职务

此外,对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美国新设公司而言,美国公司还必须要有经营场地。这一点并不因为疫情而改变。

一个成功的L-1A申请,以上几个条件缺一不可。看似简单的要求,实则暗藏玄机。Meng Law Group来给大家展开来分析一下。

什么是合格的跨国关联公司关系?

虽然递交L-1A的是美国公司,但是申请中必然涉及一个海外公司,且该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要有合格的关联公司关系。

L-1A定义下的“关联”公司包括:母子公司关系以及姐妹公司关系。姐妹公司包括由同一个母公司控股、由同一个个人控股,或者由一群个人按相似的比例控股的公司。

“关联”公司的关系是否符合申请条件,需要专业的律师帮您把关。关联公司并不仅限于母子公司关系,也不仅限于直属的公司关系。孟小洁律师建议就具体的情况咨询有经验的移民律师。

L-1A对于美国企业的形式要求是比较宽松的,允许包括INC形式的公司、也包括LLC形式的企业,甚至还包括合伙、信托、基金等。

派遣的L-1A受益人需要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中,有至少一年在海外关联公司担任全职高管/经理人的经历.

受益人不仅需要担任海外公司高管或经理人,还需要入境美国后,在美国公司也担任高管或经理人职位。根据移民局的定义,L-1A雇员需要在任期体现高管或经理能力能为美国公司服务。

申请L-1A的美国公司可以是已经投入运营的公司,派遣管理人员赴美工作,也适用于刚刚成立的美国新公司,在递交申请的时候,美国新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已经租下或买下合适的办公场地。更多具体的要求,可以参考我所另一篇文章 L-1A申请的“四要”“四不要”》

如果以上四条要求您已经符合,那么以下篇幅的内容,会对您的L-1A申请有一个初步的介绍和指导作用,

基本费用

(1) I-129申请费:$460
(2) 反欺诈费用:$500

额外费用

(1)申请加急处理费:$2500

(2)Public Law 114-113,如果雇主在美国雇佣了50位或50以上的员工,且一半以上的员工是H-1B或L-1身份,需要另外缴纳$4,500

以上费用为给政府的申请费,不含律师费用

如果想申请L-1A,有满足上面申请L签证四个条件的材料就可以着手准备了。这里需要分别讨论的是,美国公司在申请时的运营情况,是一个成熟的已经运作超过一年的公司,还是新成立的公司,这将直接影响L-1A受益人初次申请的时长。

美国新设公司的概念在这里既包括新近注资成立,运营不满一年的美国公司,也包括已经申请营业执照很久,但是并没有真正投入运营满一年的公司。

美国新设公司需要向移民局提供商业计划书,展示在接下来的运营当中,美国公司的企业业务发展走向、企业构架、雇佣计划、预计盈利等规划。

L-1A批准后,雇员进入美国新设公司的合格员工将被允许最多停留一年。

这一年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尽可能地落实商业计划书上的规划,向移民局证明新设的美国公司在未来的一年中是有可能创造一个符合要求的L1经理人岗位的,才能在接下来延期两年的申请中获得批准。

如果是已经运营中的美国公司,则需要递交税务、工资、公司运营等相关材料证明美国公司业务和运营状况。合格的员工的L-1A申请第一次获批时间最长可达三年。

对于所有L-1A员工,L-1A的延期申请为两年一续,直到该员工达到七年的最长期限。

七年到期后,L-1A的受益人需离开美国至少一年以上,才能重新申请L1签证。

L1没有申请递交窗口的限制,全年可以递交。

基本申请流程可以分为:

  1. 律师与雇主沟通,了解雇员海外工作职务、时长、职责,分析美国公司和海外公司的关联是否符合申请要求。
  2. 律师与雇主沟通商业计划书 (美国新设公司)。
  3. 雇主在律师指导下准备申请材料。
  4. 律师准备表格申请信。
  5. 雇主审阅律师准备的上述文件并签字。
  6. 雇主和受益人分别准备其他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律师审阅。
  7. 律师收到签字文件,并准备好申请包裹。
  8. 递交移民局,批准后收到I797批准函。
  9. L-1A受益人凭批准函前往美领馆面签入境;或身在美国要求转身份的申请人,自动转成L-1A身份

受益人在申请时如果已经入境美国,或者已经着手美国公司建立等相关事务,要咨询有经验的律师,注意合法工作许可的问题。

那谁可以申请这类签证呢?是否只有海外公司法人、股东才能考虑这类签证呢?如何鉴定雇员海外的高管经历是否符合申请呢?

在美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下,没有“法人代表”这个概念,更不会将其标注在营业执照上。如上所说,L-1A受益人在海外公司是高管,将在美国公司担任高管或经理人职务,那么就符合L-1A的职位要求。

同样,L-1A关注的是“高管”与否,而非股东与否。L-1A的受益人既不需要是海外公司的股东,也不需要是美国公司的股东。符合L-1A要求的受益人可以完全不占公司的任何股份,只要符合高管或经理人要求即可。而担任公司股东的受益人,如果没有证明自己同时是高管,即担任行政管理职务,是不符合L-1A的要求的。当然,如果L-1A受益人既是股东也是高管,这也是可以的。

L-1A收益人最基本的特点是具有管理职能。既然要显示管理职能,那么移民局考察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到底这个岗位在管谁。请注意,我们这里特地要强调的是“管谁”,而不是单纯地管了多少人。比如,管理4个客服接线员恐怕无法满足L1的要求,但是管理4个软件工程师则是有可能的。所以,数量并不起到完全的决定作用,而是要进一步探究职位的内容和性质是什么。一般情况下,L1经理人不能亲自管理一线的员工。到底要管多少人,才能叫L1经理人?可以移步律所的此篇文章《到底要管多少人,才能叫L1经理人》,文章中对这个问题有更详细的说明。

移民局会通过具体工作职责考量受益人海外职务的管理属性,经理人的工作职责必须满足定义的四要素“管理能力”:

1) 管理组织或部门、细分、职能或组件

2) 监督和控制其他监督,专业或管理人员的工作,或管理组织、部门或细分部门的基本职能

3) 有权雇用和解雇或推荐这些人事行动和其他人,或者,如果他或她不直接监督他人,则有权在组织层次结构中担任高级职务或与所管理的职能有关

4) 对员工有权从事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作行使自由裁量权

所有递交移民局的材料需要真实,真实,真实!

近年来,移民局对L1类别的申请,抽查审核更加严格,抽查比例也在攀升,特别是针对新成立L1公司被抽查的概率格外大。如果自称移民局的工作人员突然来到你公司,不要慌,通读这篇当《移民局来敲门:L1 申请人如何应对检查》提前准备。

L1实地抽查的政策一直都有。之前文中提到的每个L1申请人都要向政府交500美金的打假费用,就是为了资助政府组成相应的打假小组,核实L1申请的真实性。政府收取了500美金的打假费用,是一定会消化这500美金,抽查的时候不定,并不能抱侥幸心理。一定发现造假,已经批准的L-1身份甚至绿卡都可能会被取消。如果你的公司一切都与申请文件中提到的文件一致,那么抽查出问题的风险就减少了一半,另外一半风险如何规避?

通过我们客户被抽查的反馈经历我们得知,移民局抽查方式和问题多种多样,美国公司需了解并要准确说明受益人的工作职务、工作职责、薪资、直系下属等多种问题, 说不定移民官还会要求现场画出公司组织结构图,拿着表格核对每位员工的名字和职位,讲解直系下属工作职责等细节问题考验管理者。如果碰巧受益人不在公司,移民官则会向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很多员工不清楚情况就胡乱应对,容易惹出麻烦。 因此面对可能出现的临时 “测试”,还是建议美国公司雇主和雇员自身了解L-1A申请内容,如果一问三不知,移民官难免会对申请的真实性打上问号。

雇主可以提前安排好合适的人员接待来抽查的移民局官员。如果公司有多个L1雇员,可以在L1雇员以外, 安排一个专门负责管理相关事宜的人员,陪同L1雇员迎接检查。同时,如果遇到L1签证实地考察也建议雇主立即与自己的移民律师取得联系。

L-1A是给跨国高管或者经理人的一种工作签证。随着EB5投资移民审理时间的延长,以及排期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大陆投资人转而考虑EB5以外的方式入境美国工作,并且申请绿卡。L-1A是来自大陆的申请人常常会考虑的一种方式。不少申请人计划以L-1A的方式先入境美国工作,在合适的时机进一步通过EB-1C的方式获得绿卡,或者甚至直接通过EB-1C申请绿卡。

L-1A和EB-1C的区别在于,EB-1C是移民申请,而L-1A是临时非移民类工作签证。

EB-1C是第一优先就业移民申请中的一类,是为有管理技能的跨国经理和高管设计的绿卡类别。优势就是中国大陆的申请人目前无排期

EB-1C另一个优势就是申请不需要PERM劳工证书。PERM是需要向劳工部证明,工作绿卡岗位不会占用合格的美国劳动力,申请步骤比较复杂,如果需要了解的小伙伴可以通读《EB2/EB3雇主支持绿卡申请之三部曲》更多了解。没有PERM的限制,申请更为迅速,没有排期可以立即办理I-485调整身份取得绿卡。

合格的L-1A受益人也基本符合EB-1C的申请条件。但是这里的美国公司是申请人,申请时公司在美国营业满1年以上,同时需要提供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证明雇主有能力持续支付受益人工资。

如果人在美国境外直接申请EB-1C,那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间,至少有一年的高管或经理人工作经验;如果申请人在为美国公司工作期间申请EB1-C, 则只需要满足合法入境前三年内为海外关联公司服务至少一年的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即使你已经持有L-1A签证在美国工作五年了,如果你想申请EB1-C, 你也不需要回到海外公司再次以高管身份全职工作一年后才能满足条件。

很多人会问,要持有L-1A多久,才能申请EB-1C?

其实两者之间没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只要符合条件即可申请。甚至,如果有企业高管或经理人并没有持有过L-1A签证为美国公司工作,也可以由合格的美国公司直接递交EB-1C绿卡申请。

通过收购企业申请L-1A或者EB1-C,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合格的关联公司关系。

申请EB-1C的四个要素跟L-1A相似,申请EB1-C的人,不一定非得是外国公司或者美国公司的股东,但是必须是这家公司的高管/经理人。当然如果既是股东也是高管的情况也是符合申请条件的。

  • 美国公司经营满一年以上(注意是实际经营,不是注册起算)
  • 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之间有关联关系(包括母子公司或者姐妹公司关系)
  • 申请人在外国公司或者其海外关联公司中,过去三年里任职高管/经理人满一年以上
  • 美国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一个在美国公司的高管/经理人的全职岗位

更多关于收购申请美国公司办理EB-1C的内容可以阅读《如何通过收购公司移民美国》

  • L1申请不幸被拒,应该上诉还是重新申请?

申请人如果申请不幸被拒绝,那么在拒绝信上,除了拒绝理由外,还会有一份说明,告知申请人可以有上诉的权利。不过,上诉对申请人并不是唯一的救济方式,也并不一定是最好的救济方式。尤其是,申请人可以提交一些新的材料的话,那么重新递交申请也是一个选择。

相比于上诉,重新递交的好处在于,时间上可以加急,更可控,也可以增加更多产生的新资料。

有些申请被拒绝的申请人,常常会担心,是否需要等一段时间才能重新递交,中间需要隔多久。孟小洁律师提醒,时间的间隔并不是最关键的因素,重要的是能通过论证或者新的证据,克服之前拒信中的问题点,即使是被拒之后立即重新递交,也是可能通过的。

  • 我是海外公司高管,不是股东,我来出资收购美国公司办理EB-1C可以吗?

不是所有的收购,都能移民美国。不同条件的申请人,如果想通过EB1C来申请,那么美国公司和海外公司之间申请提交时要有关联关系。如果申请人长期服务于某家外国企业,但该企业并没有关联的美国公司,那么促成关联关系的建立,需要外国公司股东的同意。如果以该高管自己的名义去收购,并不能立即建立符合EB1C要求的关联关系。

  • 中国公司主营外贸销售,美国公司搞科研开发,业务不同,可以申请L1吗?

申请L1-A的美国公司并不一定要从事和海外关联公司一样的业务。不过,孟小洁律师在实践中看到,很多L1-A美国公司的业务多少还是会与海外公司的业务有一定关联,尤其是初始阶段。这并非是法律的要求,只是对很多申请L1-A的公司而言,从自己熟悉的领域开始,是比较合理的商业操作方法。如果申请L1-A的新设美国公司从事与海外关联公司完全不同的业务领域,那么在商业计划书中说明业务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将是申请的一个重要方面。

  • 海外公司需要投入多少资金才能设立美国新公司?

申请L1-A的美国公司,没有最低的投资额限制。如果是新设公司,注入资金的多少取决于所在的行业,移民局主要考察初始资金和盈利预测是否能够合理支持公司第一年的运行。孟小洁律师建议申请人就该问题与有经验的移民律师沟通。

  • 什么样的经营场地才能被认可?

对于新设公司,经营场地是在首次递交L1的时候就要证明的。对于经营场地的要求,也没有一刀切的法定要求,但是需要根据公司递交的L1中的商业计划,选择合理的经营场地。有的申请人问,那万一L1-A没有批下来怎么办?孟小洁律师提醒申请人,在签订办公楼的商业合同时,可以考虑和房东协商,加入相应条款,说明如果申请人没有获得L1-A批准,那么合同如何提前终止。

L-1A 与EB-1C因为部分标准的抽象性,申请人时常觉得申请条件模糊,难以把我,因此申请时需要跟律师针对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高管或经理人职位的情况深入讨论,细致准备。在寻找移民律师的过程中,找到对法律理解准确、熟悉移民局案例、能为不同情况度身定制方案的律师,将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帮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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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内容,仅限于一般情况的讨论,并非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如有个案问题,请咨询律师。如果您想对您的情况进行评估,可以添加小助理工作微信menglawgrp,或发送邮件至info@menglawgrp.com,电话626-339-9363(美国),工作时间:美西时间9-6点。

孟小洁律师是Meng  Law Group PC创始人,加州律师协会认证移民法专家律师(certified legal specialist),现任洛杉矶律师协会移民法分会执行委员兼秘书长,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被美国《超级律师》(Super Lawyers)杂志评选为2020及2021年移民法Rising Star; 2018-2021连续4年被美国法律网站Avvo授予Client’s Choice荣誉;擅长各类工作签证,职业移民,及疑难身份维持问题。

Meng  Law Group PC致力于服务通过技能、投资等移民美国的专业人士,关注在美亚裔社区的权益。公众号“闲话移民”,分享美国移民法律干货,探讨中美文化差异,欢迎扫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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